行业资讯
联系方式
- 中国业务运营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枫叶路珠江俊园1栋2楼203A - 电话:020-89525818,89525828
- 020-89525858,89525866
- 传真:020-85861598
-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五9:00—18:00
星期六9:30—16:00)
在线咨询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方式: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方式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归为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
指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IPO(Initial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指一家公司初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作为一种基本的发行模式,无论公司什么时候初次发行新股,都被称为TO。IPO不同于二次发行。二次发行是指以前的证券公开出售,比如内部职工股公开出售。IPO有三大好处: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好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更广。所以从公司长远的发展来看,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须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目前,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也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和境外申请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国内资产的控股比例和上市时机的选择。
在海外间接上市方式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以红筹方式上市,即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证券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21世纪以来在美国、新加坡以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也越来越多,红筹股的概念便延伸为在海外注册、在海外上市、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具体如何定义红筹股,尚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国际信息公司彭博资讯所编的红筹股指数就是按照这一标准来遴选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1997年4月,恒生指数服务公司着手编制恒生红筹股指数时,就是按这一标准来划定红筹股的。由于恒生的实用性,后一种划分方法被更广泛的使用。
我国对红筹上市的监管经过了漫长的过程:
从1992年到2000年,中国主要通过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对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进行相关的规定。其中涉及红筹上市方式监管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21号文)。该通知第3条规定,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或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必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由国务院证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颁发《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称为无异议函)。要求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属于“国务院1997年21号文”规定情形的,由中国律师对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过一定程序,如果没有进一步异议,由证监会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这就是“无异议函”。“无异议函”的出台,使国内众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红筹上市道路遭遇了很大的障碍,因为一系列繁琐的审批程序使得众多企业无法顺利获得“无异议函”,只能暂时放弃海外上市。
2003年3月25日“无异议函”被废除,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
2005年1月24日,外管局颁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第2条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2005年4月8日,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该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人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应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且之后境外企业如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境内居民个人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境外投资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外管局的11号文和29号文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打击资本外逃,特别是国有资本,并非针对通过红筹方式上市的中国企业和个人。但是,其中的规定已经限制了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份这一红筹方式必经的程序以及增加了境内公司个人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登记申报程序,给红筹上市的中国企业设置了障碍。由于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势头便遭遇到阻力,很多企业不得不延迟或者暂停海外上市计划。
2005年10月21日,为了缓解上述两个文件对红筹上市方式的阻碍,鼓励、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间题的通知》(75号文),规范和明确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主要就是红筹上市方式)。75号文明确的将在红筹上市中的离岸公司定义为特殊目的公司,并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可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进行股权(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融资等资本活动。75号文详细的规定了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及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企业红筹上市方式明确了规则,铺平了道路。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工商管理总局、证监会以及外管局六部委联合颁布了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又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和资产,以及红筹方式中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和在境外上市的各种监管。该文件对现有红筹上市模式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需要国家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双重批准;二是设定了一年的上市限期;三是在跨境换股方面,提供了创先河的申请程序,确定了日后跨境换股的可行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很多繁琐的审核和审批登记程序,增加了红筹上市难度,其中包括增加了前期费用成本及时间成本,并且额外增加了红筹上市的不确定性,加大了上市风险。
上一篇:为何要海外上市
下一篇:香港公司转让所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