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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非常设机构的筹划法

子公司筹划法

    外国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其资产及相应的业务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作为
外国的居民公司,应缴纳当地居住国的所有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只要
不将其所得汇回母公司,而留在所得来源国,就能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得
的课征。

    为了免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双重征税,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对外税收
协定规定,如果母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子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允许抵免母子
公司之间股息收益的已缴税额,即间接抵免法。与分公司相同,在计算子公司
的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部分,从而减少应税所得。
但是,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因为其资产是独立的,母公
司不承担替自己子公司抵亏的义务。


非常设机构筹划法


    地域管辖权是主要的征税权力,一国对来自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
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或非公民)是否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的
判断标准主要是以其是否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因此,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规避地域管辖权就成为跨国避税的一个重要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成为事实上的非常设机构
    随着网络技术等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周期的缩短,相当一部分企业可以
不用设置常设机构而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间内完成其经营活动,并能获得相当
可观收人。例如,‘韩国一些海外建筑公司在中东和拉美承包工程,利用当地法
律规定的非居民公司在半年内获得的收人可以免税,设法在半年以内完工,以
免缴这些国家的所得税。

    (二)寻求不在常设机构之列的经营形式
    对于事实上的常设机构,只能通过进行一些替代性的活动来回避非居住国
行使的地域管辖权。



标签:子公司,筹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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