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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2条和第9条、
第10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
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股权转让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例》第2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
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又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
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
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
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
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因此股权转
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
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董事。
3.股权转让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例》第20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
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实施。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没有可操作性。为了使拟改制企业明确国有企
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规范操作,本文特指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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