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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过户
一、股权过户
股权过户是指股权在投资者之间转移,从而引起的股权的登记变更。其
一,现代证券交易的对象大多是记名式证券,由于没有实物载体,股东对相应
证券的所有权无法凭借实物券来体现,而是在股东名册上对股东的姓名等资
料进行登录从而确认其股东身份,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其二,在
证券交易中,股东的身份会不断发生改变,权利义务不断在交易者之间转移,
从而要求能够对已有的股权登记进行修改。
二、股权过户流程
股权过户流程:
过户双方到股权托管机构填写股权过户申请表
↓
交验过户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产权证等相关材料(未开托管账户的先开户)
↓
打印过户凭单
↓
过户双方确认签字(盖章)
↓
股权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对于股权过户,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
生效条件。可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
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的登记手续,而应当属于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情形。依据该司法解释,在这
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
及其他物权没有转移。
第二,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实质上这是
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
东。受让人必须根据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接受公司股权的让渡,并在公
司股东名册上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才最终取得股权,才能对公司要求行使股
东的权利义务,才能对抗第三人,但这对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应有任何
影响。
第三,至于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经过公司变更
登记,就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转
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公司的责任。既不影
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第四,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
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
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
有关义务。
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
记手续,包括更改股东名册内容、签发股东出资证明、申请股东的工商变更手
续。登记后受让人得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股权的诉讼,但
不得以公司不变更股东登记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
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
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
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
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
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
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
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
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
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
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
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
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
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
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
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
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
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
支付转让款。
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
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子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
三人。”
新《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
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第140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
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
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
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
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
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
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
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
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
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
通过起诉公司和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
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
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
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
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
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他
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
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
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
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
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
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
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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