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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筹划法
电子商务筹划法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中有关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
辖权等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
许权的发生地。电子商务的跨国纳税筹划可能有下列一些形式。
(一)国际投资
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使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同时,
国际互联网也已提供了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用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
“税收保护”。这样,国际投资集团就可将其来自世界各地的证券投资所得,以
电子现金的方式直接汇人避税地的联机银行。
(二)网址上的“电话回复中心”
以欧洲的增值税为例,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和劳务应在发送地
征税。这样,欧洲各国政府对非欧洲国家公司利用国际互联网为本地企业提供
的劳务无权征税,从而欧洲各国的企业也就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
欧洲国家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为其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因其具有的虚拟化和难以
确认提供地的特点,成为避税的新方式。这种提供劳务的网址通常就成为“电
话回复中心”。
(三)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
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
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
到各国的子公司,因此,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及活动情况也就更
加难以掌握。
(四)组建避枕地虚拟公司
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极强,选择一个税负低的交易地点非常轻松。例如,芬
兰和阿根廷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因此,芬兰的
企业与阿根廷公司间进行的电子交易,可选择在巴哈马的虚拟公司作为交货地
点,从而利用巴哈马的避税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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